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1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裕盛村南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陕西泽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新兴际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一腾。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陕0103财保1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联方陈和成买卖合同纠纷已达成和解及还款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