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112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海荣, 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称:陕西泽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一腾。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6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64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泽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申请人***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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