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白松园,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iv>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程墩路**>
法定代表人:何元伟,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兴经济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通策广场****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其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同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同乐街道铁二路建工村保障房********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纪昌,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1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闵振寰,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梅华西路桂香苑106#、107#。,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梅华西路桂香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纪昌,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住,住所地河**资水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术,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制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西青区大寺镇津港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鸿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制品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字第04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3023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梁 嫣
审判员  陈风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峰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