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恢7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白松园,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iv>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程墩路**>
法定代表人:何元伟,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兴经济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通策广场****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其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同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同乐街道铁二路建工村保障房********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纪昌,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1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闵振寰,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梅华西路桂香苑106#、107#。,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梅华西路桂香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纪昌,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字第04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3023元,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4执恢75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何水涛
审判员 梁 嫣
审判员 陈风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