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898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秦体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新可,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251div>
法定代表人:白松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杰淼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div>
法定代表人:倪明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杰淼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杰淼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夯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杰淼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4元,已减半收取76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俊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宏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