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华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48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宁夏华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刘焘宁。
被告: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管建宁。
被告: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代建刚。
原告***与被告**、宁夏华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 婷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