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1479号
原告: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某,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