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远(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6385号 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