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拓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暾通建筑工程中心、***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2914号
原告:上海暾通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8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TBQ672。
投资人:杨洪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赵靖宇,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17层1707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9PN5X1。
法定代表人:陈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就,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拓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前南1号四楼4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4DP449。
法定代表人:林嘉鑫。
被告: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原告福上海暾通建筑工程中心与被告***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拓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重新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22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暾通建筑工程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7元,减半收取为4654元,由原告上海暾通建筑工程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游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