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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五金店、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651号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西坂社区下坂175号。
经营者:蒋训用,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晓慧,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皓,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前南1号四楼489室。
法定代表人:林嘉鑫。
被告:陈青明,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建航,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五金店与被告福建省**班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航、陈青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厦门市翔安区***五金店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翔安区***五金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翔安区***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翔安区***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王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海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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