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翔云装饰有限公司

宿迁翔云装饰有限公司与宿豫区薇拉主题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11执2792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翔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燕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主题酒店,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汇文中学西侧)。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6********,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石篓居委会*组**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翔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主题酒店、周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宿迁翔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翔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主题酒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主题酒店实际经营人***承诺于2019年2月4日前偿还装修款10万元整;二、*****主题酒店实际经营人***承诺于2019年6月28日前偿还装修款314240元;三、利息共计34566及诉讼费4400元由***于2019年6月28日一并支付;四、执行费6180元由***承担,于2019年6月28日一并缴纳。如有任意一期违约,则申请就全案标的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愿承担后果,对***名下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北侧黄河上院12幢2-302室房产进行执行处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31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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