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昇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民初749号 原告:陕西昇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阳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昇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昇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其撤诉理由是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事宜及结算方式以达成调解方案,故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昇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5元,减半收取5457.5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9127.5元,由****昇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铭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淑治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伍淑丹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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