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众魁铝单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540号
申请人:常州众魁铝单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K3831A,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洪庄村委陆家头176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PYFAJ7J,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住友家园13-8。
法定代表人:都晓波。
申请人常州众魁铝单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众魁铝单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众魁铝单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常州众魁铝单板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