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万方测绘工程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北斗测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39253号
原告:北斗万方测绘工程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93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铁路北斗测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57号34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铁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585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斗卫星导航应用技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12号楼二层3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斗万方测绘工程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铁路北斗测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铁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斗卫星导航应用技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斗万方测绘工程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