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5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牛山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多国东,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窦向峰,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窦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3执5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继明
审 判 员 汤 洋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东梅
书 记 员 张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