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5660

申请执行人:***,男,197011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牛山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多国东,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窦向峰,男,19756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窦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35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继明
审  判  员   汤 洋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二年一月九

法 官 助 理   刘东梅
书  记  员   张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