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3245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牛山段12号。

法定代表人:多国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