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324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对上诉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梅江川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2民终32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2民终324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中第五页第四段“一审法院认为”补正为“本院认为”。
审判长 夏维娜
审判员 刘爱民
审判员 房利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丽霞
书记员姬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