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5044号
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滨海之窗花园**楼****铺。
法定代表人:刘经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柳江西路100米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张兵。
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