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知民终7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北环大道100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关林路367号九都铭郡3栋301。
法定代表人:高永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知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知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赵玉香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芙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