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192号
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滨海之窗花园1号楼03层01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经伪,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雷,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浩天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羊步岭社区沿街商铺1477号。
经营者:韩云静。
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云静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