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涂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0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7日生,户籍地址***。
被告涂婕,曾用名**,女,汉族,1966年2月6日生,户籍地址***。
第三人深圳市浩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金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基诉被告***、涂婕,第三人深圳市浩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基于2014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陶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