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1887号
原告: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开发区后道义社区门面房10-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优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工业园区(创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优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