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40102号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成友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思玲、李骁璇,该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安防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安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被告中建四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思玲和李骁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风安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96850.4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181.11元(以396850.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6%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15日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后续利息计至实际付款日);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东风安防公司与被告签订《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东风安防公司承包“清远华府二期项目B8-B16栋、A7栋、幼儿园及地下室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贰佰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1.被告于每月30日前支付至上月已进场安装验收合格结算价的80%。2.经消防验收合格后30天内,被告应付至实际完成结算价的90%支付。3.保修期满二年后,在原告已承担了保修责任,双方均无异议的前提下,7天后无息付清10%的余款。合同签订后,东风安防公司如约制作并安装完工,该工程于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陆续通过消防验收。东风安防公司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为人民币995281.18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人民币598430.72元,尚欠余款396850.46元未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第十三条:“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被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建四局公司辩称:我司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清远华府二期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工程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是876496.7元,由于原告中途擅自退场,单方违约,需要扣减罚款478828.17元,具体构成详见我司提交的证据清单,减去扣罚款后本工程最终的结算总价是397668.53元,我司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598430.72元,已经超付。我司不欠付原告款项,当然也不存在利息,即使退一步说如果法院重新核定结算价款,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我司也不认可,原告最后一栋消防验收是2018年10月,按照合同约定需留10%的价格来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限两年,质保金期限未届满,故不存在利息的支付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中建四局公司(甲方)与东风安防公司(乙方)签订《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就清远华府二期项目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清远华府二期项目B8-B16栋、A7栋、幼儿园及地下室防火门工程。2.工程地点:清远市连江路。3.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5.乙方承包工程范围:清远华府二期项目B8-B16栋、A7栋、幼儿园及地下室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第二条合同价款:2.合同价款说明:以上暂定合同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包人承包合格工程所需的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运输费、装卸费、采保费、检测费、管理费、工人食宿费用、成品保护费、保修期满前的工程维修费、保养费、赶工加班费;与施工相关的财产、设备、人员的安全措施、保险费、利润、税金、市场价格上涨风险等,以及确保通过消防验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等。3.乙方承包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1)施工图中所包含所有防火门及各项安装辅材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工作、防火门安装、验收、检测等,材料装卸堆放及施工应符合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2)施工图中所包含所有防火门的安装(包括各项辅材、五金件及锁具的采购及安装)。(3)施工图中所包含所有防火门的每道工序过程中或完成后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保持到工程交验为止,以及保修期结束之前的全部维修工作。(4)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确保本工程通过涉及防火门的消防验收,包括相关资料的提供以及相关费用等。(5)项目部无法提供工人住宿及食堂,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并包含在单价中。(6)工人进场全部需办理暂住证、平安卡等,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可协助办理。(7)所有进场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卡,戴安全帽,劳保用具和服装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进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指挥。第三条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时间完成产品加工,并按甲方整体工期要求完成防火门安装,如因乙方加工、安装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甲方按每天贰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延误工期五天以上,每天按肆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选择其它合作单位,对乙方未到场安装货款不予结算支付,乙方对此无异议。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等核验,最终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后,因此严重影响后续工种施工造成的窝工费用及业主对甲方的处罚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款,乙方对此没有异议。第四条质量1.乙方所提供防火门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按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必须确保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如因乙方任何问题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第七条合同价款的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1.甲方于每月30日前支付至上月已进场安装验收合格结算价的80%。2.经消防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应付至实际完成结算价的90%支付。3.保修期二年满后,在乙方已承担了保修责任,双方均无异议的前提下,7天后无息付清10%的余款。4.支付方式为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有效建筑安装发票。第九条履约保证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叁万元作为乙方有能力完成甲方所发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抵扣),在质量、工期及节点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均满足甲方要求下,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乙方完成全部工作、结算完成并退场后七个工作日内。第十二条本承包合同生效与终止: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2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2.3乙方由于非甲方或业主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2.5乙方已无法全面履行合同要约,尤其是使甲方对业主的承诺面临不能兑现……。
东风安防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合同,将涉案工程移交给中建四局公司,并按中建四局公司的要求维修,提交了清远万科华府锁匙移交单一张、证明两张。其中2015年10月24日的移交单载明“8-9栋电管井锁匙,60条通用;地下室通道锁匙4条通用。”移交单有移交人、接收人的签名确认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清远华府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盖章。两张证明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及2015年10月24日作出,均载明清远万科华府11-12栋及地下室有关防火工程的维修整改事项,均有证明人的签字确认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清远华府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盖章。中建四局公司表示锁匙移交单显示的是8-9栋,不是全部施工范围,东风安防公司只完成了部分工程而非全部工程。
东风安防公司提交了工程造价结算书,结算书审核处有王敬宇的签字,以及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欲证明其所供货物符合消防规定,并于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陆续通过消防验收。中建四局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只能证明涉案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不能证明是东风安防公司施工和安装的,由于东风安防公司中途退场,涉案工程的防火门施工由案外人深圳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并通过了消防验收。
中建四局公司提交了决算工程量核对表、工程决算汇总表、罚扣款单汇总确认表及清远华府项目二期派工单,主张东风安防公司工程量的决算总价为876496.7元,因东风安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垃圾、质量存在瑕疵、工期延误、应承担保修责任、应支付履约保证金等原因产生扣罚款478828.17元。东风安防公司确认工程决算汇总表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876496.71元,但认为扣款478828.17元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也未经东风安防公司的确认。决算工程核对表有王敬宇于2018年5月26日签字确认数量已核,注明“因B10栋防火门单位东风未施工完毕,未施工完毕的门扇由现项目部另找防火门单位继续施工,并通过验收,按照协议,以B10栋整体80%作为后续防火门单位门扇的结算款及验收的,从东风安防公司结算款扣除(多次发联系函要求东风继续施工完B10栋防火门,但东风并未施工完成并拒绝施工,退场)”,“地下室(主要范围B13B14B15B16)防火门因东风安防公司未完成退场,项目另安排单位施工,现按照东风的单价给该单位结算,并把相应工程量从东风结算中扣除”。
中建四局公司提交了与涉案工程工期有关的双方QQ邮件往来截图、邮件所附工程联系函、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清建备[2016]044号),主张中建四局公司多次发函督促东风安防公司进场施工并告知其工期延误,且因东风安防公司的原因延误11天,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东风安防公司处罚34万元。经审查,2016年1月11日,中建四局公司向邮箱账号为“961×××@qq.com”发送标题为“关于防火门单位迟迟未进场的问题的联系单”的邮件,邮件所附《工程联系函》载明:“贵司在进行清远万科华府二期项目地下室防火门安装施工时,已在正常进场施工的时间上滞后一个多月,且期间我司对贵司多次催促,贵司亦未进场。现要求贵司尽快进场,若后期因贵司迟迟未进场对消防验收造成的延误,我司将对贵司进行索赔。”2016年3月2日,中建四局公司向邮箱账号为“961×××@qq.com”、“326×××@qq.com”发送标题为“关于因防火门单位迟迟未进场导致延误的问题的联系单”的邮件,邮件所附《工程联系函》载明:“清远万科华府二期项目B8B9栋主楼及地下室防火门工程工期紧迫,自2015年12月10日通知贵司进场至今已近四个月,迟迟未能安排工人进场,期间贵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建设单位原定于1月15日的消防验收及交付验收全部滞后。自万科华府项目开工至今,贵司已经更换了五个现场负责人,均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现我方郑重通知贵司:若贵司工人3月3日仍未到场开始安装,我方将依据合同条款视贵司放弃履行合同,我司找寻第三方来进行防火门的安装,其中的费用从贵司工程款中扣除。”2016年7月8日,中建四局公司向邮箱账号为“175×××@qq.com”发送标题为“关于B10栋及二期地下室防火门影响消防验收的工程联系单”的邮件,邮件所附《工程联系函》载明“清远万科华府二期项目B10栋、二期地下室原计划2016年7月1日消防验收,但B10栋、二期地下室门扇、防火门闭门器、防火门标识及部分防火门扇迟迟不能进场,导致验收一再拖延。2016年7月4日,项目部安排专人到贵司工厂察看谈判,贵司以种种借口拒绝安排防火门的生产,拒不履行合同,且贵司防火门厂所有权已经出售,已无力履行合同。鉴于以上原因,清远万科华府二期项目B10栋、二期地下室剩余防火门工程我司安排第三方生产安装和组织验收,B8B9栋、B11B12栋维修工程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贵司工程款尾款中扣除。B10栋、二期地下室消防验收因贵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目前工期延误仍在持续,我司将根据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进行索赔,按照原合同‘三、工期’条款:‘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时间完后产品加工,并按甲方整体工期要求完成防火门安装,如因乙方加工、安装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甲方按每天贰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延误工期五天以上,每天按肆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选择其它合作单位,对乙方未到场安装货款不予结算支付,乙方对此无异议。’”2016年7月13日,中建四局公司向邮箱账号为“175×××@qq.com”发送标题为“关于防火门违约的联系单”的邮件,邮件所附《工程联系函》载明“贵司承接清远万科华府二期项目防火门工程,目前完成的产值为758838.09元,已付款598430.72元,付款比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80%。贵司资金周转困难属于自身原因,现因贵司不履行合同造成B10栋、二期地下室验收节点严重滞后,我司将根据与贵司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经济索赔。现B10栋、二期地下室原计划2016年7月1日消防验收,但B10栋、二期地下室防火门迟迟不能生产,截止到2016年7月11日已经拖延11天,且仍在继续。按照原合同‘三、工期’条款:‘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时间完后产品加工,并按甲方整体工期要求完成防火门安装,如因乙方加工、安装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甲方按每天贰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延误工期五天以上,每天按肆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选择其它合作单位,对乙方未到场安装货款不予结算支付,乙方对此无异议。’鉴于贵司已无力执行合同,清远万科华府二期项目B10栋、二期地下室剩余防火门工程我司安排第三方生产安装和组织验收,B8B9栋、B11B12栋维修工程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贵司工程尾款中扣除。”该份《工程联系函》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中建四局公司称该份《工程联系函》为第三次关于工期延误的催告,故工期延误的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共计11天。
又查,2018年5月10日,邮箱名称为王敬宇、账号为“175×××@qq.com”向邮箱名称为“清远华府刘小”、账号为“303×××@qq.com”发送标题为“万科华府结算明细”的邮件。庭审中,王敬宇到庭表示账号为“175×××@qq.com”的邮箱为其本人所有,但其并未收到2016年7月8日中建四局公司发送的邮件。东风安防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工期按照中建四局公司的要求进行,但该工程最后的消防验收在2018年,由政府和总包单位实施完成,东风安防公司没有能力组织消防验收,故中建四局公司主张工期延误处罚34万元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
中建四局公司还提交了与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有关的双方QQ邮件往来截图、邮件所附工程联系函,主张东风安防公司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应在结算款中扣除10%即87649.67元的费用;东风安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3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工期、质量均存在问题且单方面退场的情况下,中建四局公司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3万元履约保证金。东风安防公司认为根据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其已于2015年完成供货,于2015年10月向中建四局公司移交钥匙,合同虽然约定B16栋、A7栋由其承包施工,但后期双方达成一致由中建四局公司重新委托深圳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故保修期应从2015年10月以后计算,现保修期已届满。
再查,2015年6月30日,中建四局公司向邮箱账号为“175×××@qq.com”的邮箱发送标题为“监理工作联系单122(关于B11B12栋公区防火门未做保护事宜)”的邮件,邮件附言称“清远万科华府二期B11B12栋防火门严重缺少成品保护,请尽快安排对门把手、闭门器等做保护膜,否则后期造成污染费用贵司负责。”2015年11月4日,中建四局公司向邮箱账号为“Li5×××@vanke.com”发送标题为“工程联系单(关于B11B12栋防火门维修、更换问题的联系单)”的邮件,邮件所附《工程联系单》载明“清远万科华府二期B11B12栋防火门,按照甲方要求,门窗安装较早,并已通过甲方监理验收,而在后期精装修施工过程中,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东风安防公司称该两份邮件证明其没有延误工期,且已通过监理的验收,出现需要维修整改的问题是第三方造成的。
中建四局公司提供了其与深圳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万科清远华府二期项目防火门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主张因东风安防公司未完工中途退场,其另行委托深圳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东风安防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合同载明的承包范围为广州万科清远华府二期项目B13-B16及其地下室工程范围防火门安装工程。
庭审中,双方确认中建四局公司已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工程款598430.72元。东风安防公司确认没有支付30000元履约保证金,也不要求中建四局公司退还。中建四局公司确认合同没有约定清理垃圾扣款,也没有约定具体工期,但中建四局公司第一次催促供货发生在2016年1月11日,邮件发给了QQ号96×××24,是东风安防公司的员工但不清楚具体是谁,第二次催促发生在2016年3月2日,邮件除发给QQ号96×××24外,还发给了QQ号32×××04中建四局公司的员工,也不清楚是谁,第三次于2016年7月8日发给了王敬宇;中建四局公司主张延误11天的工期是根据前两次催促后东风安防公司没有进场计算得出的,但是中建四局公司只计算影响中建四局公司对建设单位工期的延误时间,东风安防公司自身延误如不影响中建四局公司对建设单位的工期则不计算在内,中建四局公司主张东风安防公司影响了消防验收,有中建四局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为证,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5月9日。东风安防公司则认为其退场后,工程由第三方完成,故无法证实中建四局公司主张延误的工期;东风安防公司确认退场时间在2015年10月,原因是东风安防公司原来的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离职去了深圳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故由深圳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东风安防公司退场时没有对合同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以中建四局公司提供的决算工程量核对表、工程决算汇总表作为结算,王敬宇与中建四局公司交涉过程中整个工程量确定后,中建四局公司发送了扣罚通知,东风安防公司不同意。
本院认为:中建四局公司与东风安防公司签订《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中建四局公司与东风安防公司共同确认东风安防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876496.71元,中建四局公司已支付598430.72元,本院予以确认,中建四局公司尚有工程价款278065.99元(876496.71元-598430.72元)未付。中建四局公司主张的扣罚款包括:延误工期11天扣罚340000元、未履行保修义务扣罚工程总价的10%87649.67元、履约保证金30000元、垃圾清理费用及防火门补漆和安装,包括将首层大堂防火门扇垫高做保护,合计478828.17元。东风安防公司对扣罚款不予认可,双方产生争议。
关于延误工期扣款,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为乙方(东风安防公司)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甲方(中建四局公司)、业主、监理等核验,最终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后,因此严重影响后续工种施工造成的窝工费用及业主对甲方的处罚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款,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但并未约定具体工期,中建四局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东风安防公司工期延误后严重影响后续工种施工造成的窝工费用及业主对中建四局公司的处罚金额。中建四局公司主张按照三次催促东风安防公司没有进场计算得出,且只计算影响中建四局公司对建设单位工期的延误时间,东风安防公司自身延误如不影响中建四局公司对建设单位的工期则不计算在内,主张东风安防公司影响了消防验收,中建四局公司的上述计算方法具有主观性,本案中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工期且东风安防公司延误达11天,因此中建四局公司据此扣罚34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保修期工程余款,涉案合同约定“保修期二年满后,在乙方已承担了保修责任,双方均无异议的前提下,7天后无息付清10%的余款。”中建四局公司提交了要求东风安防公司维修整改的工程联系函电子邮件,可以反映中建四局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提出了上述要求,结合中建四局公司主张东风安防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中建四局公司自行采取防火门补漆、保护等修复措施产生的扣款金额,所提交的罚扣款单汇总确认表载明的维修金额,中建四局公司自行修复的损失远低于其主张扣除的保修期工程余款,且中建四局公司主张同时扣除该两笔款项,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亦不采纳。
关于履约保证金30000元,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叁万元作为乙方有能力完成甲方所发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抵扣),在质量、工期及节点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均满足甲方要求下,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乙方完成全部工作、结算完成并退场后七个工作日内。”可见该笔款项系作为东风安防公司履约的保证由中建四局公司予以扣留,现东风安防公司确认没有支付该款,中建四局公司主张因东风安防公司中途退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应在结算价款中扣除3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垃圾清理费用,合同并无约定,中建四局公司主张扣款缺乏依据。防火门补漆和安装、首层大堂防火门扇垫高等保护措施,亦属于中建四局公司主张的对履行合同质量保证之范畴,承上文论述,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中建四局公司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278065.99元,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0元,余款248065.99元,该款应予支付。中建四局公司辩称东风安防公司延误工期、不履行保修义务等,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损失,其主张扣款,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中建四局公司确认双方于2018年5月26日达成结算,最后一次消防验收在2018年11月,故东风安防公司主张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利息,并无不当,但东风安防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该利息以248065.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48065.99元及利息(以248065.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元,由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31元、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翼
人民陪审员 黄惠娟
人民陪审员 王 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裴育
书记员王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