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2069号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街道风华社区前海路1085号鼎太风华14栋-15栋15栋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797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岗村马迳工业区增设一处经营地址;具体为: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435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