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11484号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二期5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7972C。
法定代表人:成友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1721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3968N。
法定代表人:郗宜君。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元,由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