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092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润泽路***一号商铺(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0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汐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