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203号
原告: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245号海盈新村3-4号楼H-059室。
法定代表人:符凌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鹏,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酒店集团杭州仙云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梅灵南路12号1、2、3、4幢。
法定代表人:卢骥。
原告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酒店集团杭州仙云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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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振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