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5)三亚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7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7日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当事人账户汇入21416.60元,但不足于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7850.51元到本院当事人账户内,共计29267.11元(其中含本金19773.8元、利息9296.31元、执行费197元),用于支付本案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且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院当事人账户的款项29267.11元中的29070.1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
二、将被执行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院当事人账户的款项29267.11元中剩余的197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三、三亚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5)三亚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美超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黄立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月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