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海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民终15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海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妼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凌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中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远。
原审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
上诉人上海海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6年8月16日,上诉人以被申请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判决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被申请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判决相应款项,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海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忠文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林元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