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407号
原告:广东荣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埔心村菜场地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O区121室。
原告广东荣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荣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荣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荣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