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0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曾翹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达森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达森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8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州达森灯光股份有限公司故意破坏证据,阻扰还原事实真相。2、被申请人系因不想付清产品尾款而故意推脱。3、我方是按照合同完整交付产品,解除合同后,被申请人应完整退还申请人产品。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8352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重新调查与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本案涉案买卖标的为应用软件,买方购买应用软件的目的是能在系统上顺利运行以解决某类问题。广州达森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涉案软件存在质量问题,而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单位未保留备份的涉案软件,不能证明涉案软件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审法院认定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应用软件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且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其在免费服务期内对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的修复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认定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由广州达森灯光股份有限公司退回部分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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