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762号
申请人: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604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街。
法定代表人:顾雄健,总经理。
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8767.8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8767.8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