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绿景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762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景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吕墅街div>
法定代表人:顾雄健,总经理。
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绿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8767.8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绿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此作出相应保全措施。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景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8767.82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康
书记员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