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3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院**楼****1501。
法定代表人:丁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松,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总经理。
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532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49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49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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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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