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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326号之一
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9号院8号楼15层2单元1501。
法定代表人:丁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松,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604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总经理。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2元,保全费2695元,由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