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27民初2446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汪四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div>
法定代表人:吕芳。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