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县汾口水电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2353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一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住,住所:淳安县汾口镇翠新街/div>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江炭妹,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淳安县**洋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特2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支付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旺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6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淳安县汾口水电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的电费收益已由他案冻结。至今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16000元,已支付执行费4028元,尚欠工程款240000元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淳安县汾口水电站投资人***罚款1000元(已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水电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投资人**洋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