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华。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137元,由原告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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