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3518号
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楷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8幢。
法定代表人:文世宝,执行董事。
被告:文世宝,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第三人:***,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楷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文世宝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