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德其正门控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61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后底坑同富工业区*号、*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委托代理人:聂华林,系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德其正门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号B**铺,组织机构代码为68327216-X。
关于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德其正门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州德其正门控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款项2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1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7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去函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如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当在2017年10月30日前依法向本院书面提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前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6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罗伟能
执行员 李暨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颜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