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569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新菱镁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0106544N。
法定代表人:林锦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07934。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新菱镁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新菱镁制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新菱镁制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新菱镁制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33元、财产保全费315.46元,二项合共58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