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791、17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宾辰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下南工业区B区第七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8072L。
负责人赵佃喜。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荔园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W68R43。
负责人王立新。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二排1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07934。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申请执行人北京宾辰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及诉讼费5040.12元,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386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7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