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360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大道锦丰公司11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7817873T。
经营者:伍冬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卓,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博罗县龙华镇柳村村柳村组大路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X5D365Q。
负责人:谭志刚。
被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二排1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07934。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与被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负担;保全费1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兄弟包装材料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晓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学军
书 记 员 童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