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兑诚莱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7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兑诚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4F-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GEY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阳江恒大御景湾C区18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5560462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二排1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079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聚之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广场3号楼b座1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GD1F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兑诚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聚之荣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2022)粤17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粤17执334号。 因有一批以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且财产在阳江市江城区辖区内。为便于统筹协调有关系列案件的执行,本院宜将本案指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粤17执334号案指定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23)粤17执334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及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