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4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07934,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二排16栋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05744.11元及逾期利息7515.33元(利息以未支付汇票票面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以后另计);2、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509.2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637元,以上合计117405.64元。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属于恒大关联企业,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4执435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