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10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波,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年,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媛,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威远,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汉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李汉波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纠纷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汉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汉波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在送达本裁定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26元,减半收取635.63元,由上诉人李汉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伟斌
审判员  贾小平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