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215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北京航天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航天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2020年3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