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格雷特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3民初5672号

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海云国际大厦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颖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格雷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7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万军鹏。

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装饰公司)与被告杭州格雷特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雷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统一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颖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雷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统一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1112元及逾期违约金24562.62元(暂计算至起诉日2019年9月12日),两者合计505674.62元;以及被告按年化24%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起诉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智键刻智能健身会所工程项目进行装修,工程地点为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7号大润发五楼,承包方式为一口包干。工程价款为固定价705000元,上述工程于2019年1月19日交付,并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验收。2019年4月28日,双方就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达成《智键刻智能健身会所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决算金额为721112元,剩余未付未项481112元,被告分四次向乙方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2019年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和2020年1月20日。如被告在约定支付期限内出现任何一次延期或不能按约定金额支付,甲方以每延误违约一天按800元/每天的违约金支付给原告,违约金时间以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

被告格雷特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智键刻智能健身会所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决算金额为721112元,除去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合同中的工程款240000元,剩余工程款481112元,扣除预留工程质保金35000元后446112元,其中35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统一装饰公司与被告格雷特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智键刻智能健身会所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对案涉工程的装修款进行结算并约定了付款时间。被告格雷特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质保金35000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故对于质保金,原告可在付款时间届满之后另行主张。关于逾期违约金,因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自愿降低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格雷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格雷特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46112元;

二、被告杭州格雷特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24562.62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此后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4428.5元,由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5元,被告杭州格雷特健身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

原告杭州统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格雷特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董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