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795号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小浪底专线张岭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94434529。
法定代表人:尹春亭。
被申请人:陈群霞,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孙豫杰,男,199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孙松涛,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赵田田,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群霞、孙豫杰、孙松涛、赵田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群霞、孙豫杰、孙松涛、赵田田、***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300000元。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群霞、孙豫杰、孙松涛、赵田田、***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款项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常娜
书记员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