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7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小浪底专线张岭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94434529。
法定代表人:尹春亭。
被申请人:***,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孙豫杰,男,199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孙松涛,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赵田田,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豫杰、孙松涛、赵田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79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豫杰、孙松涛、赵田田、***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款项300000元,期限为一年。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其已申请撤回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市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豫杰、孙松涛、赵田田、***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款项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常娜
书记员邱萌萌